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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159节

    “好的,审判长。上诉人程武,你在追债过程中,采用了什么手段?”李检察员问道。

    “我每天跟着他,同吃,同住,出行也跟着他。”程武道。

    “讨债期间,你是跟他住在同一个房子里吗?”李检察员问道。

    “开始是住在一间房内,后来他的厂房被拍卖了,我就跟着他去了分厂那边的办公室。那地方只有一个钢丝床,我一开始在酒店住了几天,后来我让同事拿来了野外帐篷和睡袋,就住在产区里。”程武道。

    “在追债过程中,你有没有打过被害人?”李检察员问道。

    “没有,只是偶尔气急了会踢他一脚,那不能算是打。”程武道。

    “你有没有对他进行语言上的威胁?”李检察员道。

    “我只是催促他联系家里人和亲戚朋友,尽快筹集资金还款,没威胁他。”程武理解的威胁怎么也得拿个刀枪棍棒之类的,脸上凶一些吧,赤手空拳的咋能算是威胁呢!

    “根据出警记录,在春节前,华成曾多次拨打电话报警,称你恐吓、威胁他及他的家人,上面还有你的签字,这个怎么解释?”李检察员问道。

    “春节前,公司急用资金,我一着急就说了些气头上的话,但是华成欠我们公司的钱这是事实。我确实没打他,否则警察早拘我了。”程武狡辩道。

    “也就是说,你承认春节前曾对被害人华成及其家人进行了多次语言威胁,是不是?”李检察员道。

    “我只是对华成说了些气头上的话,欠钱不给谁赶上都会气愤,说些气话应该不算威胁吧,我没对他的家人进行过威胁。”程武道。

    “在华成死亡前一天,你为了讨债对他进行了辱骂,然后把他办公室内的电暖气、茶具、桌子、水壶等全给砸了。最后还把他睡觉的钢丝床也扔到了路边。是否属实?”李检察员道。

    “有这事!”程武道。

    扔钢丝床,砸电暖气、茶具和水壶等生活用品的事,之前程武在一审庭审时都承认过。

    “上诉人程武,你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催债的,我指的是采用同吃、同住等方式催债。”李检察员问道。

    “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大约是从春节前一个月左右开始的,直到过完年后,华成自杀。”程武道。

    “过春节期间你也跟着被害人华成吗?”李检察员问道。

    “是的,当时我让他回家,他不去,怕我跟去家里,他春节期间一直在厂子里。”程武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李检察员道。

    “上诉人程武的辩护人发问。”审判长道。

    “程武,被害人拖欠你们公司款项有多久了?”方轶问道。

    “有三年多了。”程武道。

    “你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华成和你的日常费用是谁出的钱?”方轶问道。

    “我的日常吃喝都是我自己掏钱,华成的吃喝钱都是他媳妇给的,他媳妇在超市做理货员。有时候我也会买些酒菜,跟他一起吃,聊聊天,催他尽快想办法还钱。”程武道。

    “你们公司经营状况如何?”方轶问道。

    “这两年业务不好做,公司也在裁人,我实在没办法,要不也不会天天跟着华成,催款。”程武道。

    “审判长,我问完了。”方轶道。

    第359章 罪刑法定,不得逾越

    在方轶看来,从道德的角度讲,一边是为了公司拼命的索要合法的欠款,另一边是欠钱不还,已经破产,两边各有难处,所有的矛盾都挤在了一起,最后被害人(债务人)扛不住压力,自杀身亡。这个案子很难区分对与错。

    其实逼债这种事自古就有,债务人自杀的也比比皆是,很难有什么办法真正的缓解双方的矛盾,唯有钱可解万千愁苦。

    钱!是蜜糖,也是杀人刀。

    “检察员和辩护人、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交?”审判长问道。

    “没有新证据。”三方道。

    ……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上诉人程武可以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从未拘禁华成,也没想过要伤害他,只是想要回他拖欠我们的债务。要不是公司实在运营困难,我也不会催债催的那么紧,过春节都回不去家……”说着,程武的眼圈发红,眼睛有些湿润。

    “下面由上诉人程武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程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留、禁闭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权利的行为。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上诉人程武曾将华成关押,也无法证明程武曾强行阻止华成外出。根据程武的供述,上诉人程武不但没有阻止,反而多次鼓动华成回家或者去找朋友筹集款项。

    另外,程武也未强行指定华成的出行路线,而仅仅是跟随华成。华成的人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而没有达到被剥夺的程度。

    也就是说,同吃、同住、同行的行为,并未达到剥夺被害人自由的程度。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属于案件定性不准,法律适用不当。

    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程武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够成非法拘禁罪,鉴于其目的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

    方轶不想,也不敢去挑战中院法官的智商,人家也是在天天学习的,即便他不提寻衅滋事的事,大概率法官也会这么判,只不过量刑上可能不会那么友好,如此一来反而不利于程武,聪明反被聪明误。还不如挑明了,往寻衅滋事罪上辩护,让法官在量刑时有所考虑。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道。

    “……上诉人程武为索要欠款,采取同吃同住、跟随出行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严重限制了被害人的自由及日常生活,进而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

    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李检察员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抬头看向公诉人席。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认为,限制自由和剥夺自由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而且我们认为可以将严重限制自由扩张解释为剥夺自由。

    上诉人程武对被害人华成采用同吃、同住、同行的催款方式长达数月之久,严重限制了华成的自由,所以我们认为被告人程武构成非法拘禁罪。完毕!”李检察员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非法拘禁罪表现为使被害人无法自由行动。比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非法隔离审查等,但无论哪种手段,其特征都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换句话说,只有达到剥夺被害人自由的程度,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剥夺’与‘限制’是并列的关系,说明二者的含义不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解释都不能突破法律的规定,更不能将限制、严重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与剥夺人身自由等同。

    一般来说,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施加外力于被害人的身体,使其物理上被剥夺身体自由,如被关押在某一房间内,禁止其外出。另一类是控制被害人的心理,使其不能或不敢自由移动。

    本案,被害人华成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均未达到被控制而失去自由的程度。因此,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程武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另外,《刑法修正案(八)》在一九九七年《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规定中增加了‘恐吓’他人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程武实施的同吃、同住、同行,并实施轻微暴力和恐吓的行为,属于恐吓他人的寻衅滋事行为,应当以寻滋事罪定罪处罚。理由如下: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上诉人程武长期跟在被害人华成身边,同吃同住,华成的自由受到限制,并且为多人知晓。

    华成及其家人都曾报警,在民警出警后多次要求程武正常讨债,停止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但程武不听劝阻依旧实施前述行为,导致华成自杀身亡,程武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根据上述解释,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程武构成寻隙滋事罪。

    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程武虽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不认可,但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愿意悔过自新,而且上诉人程武此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辩护人建议改判上诉人缓刑!完毕。”方轶道。

    第360章 人作孽不可活啊!

    在开庭前,就程武的量刑建议,方轶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如果被害人华成没有死,方轶还可以争取下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但是现在被害人华成自杀身亡,程武要想不被判刑已无可能,所以方轶考虑再三,建议法院给予程武缓刑。

    ……

    休庭后,方轶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材料,他的心一直悬着,不知道合议庭会怎么认定。同样心里忐忑不安的还有坐在旁听席上的李华,她心中慌乱一片,不知道法官会不会改判。

    十分钟后,合议庭法官走进了法庭。

    “现在继续开庭,请法警把上诉人程武带上法庭。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析如下:

    上诉人程武恐吓他人,导致他人自杀身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当,依法予以纠正。根据法律规定,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后果,以及程武的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主文:被告人程武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判决的结果虽然与方轶建议的刑期相差较大,但是这也在方轶的预料之中,毕竟被害人的死亡与程武有一定关系,法院不好判缓刑。

    旁听席上的李华眼神复杂,嘴里不断的念叨着:一年六个月……

    这个判决虽然不是她想要的,但是比一审法院的判决刑期少了一半,也算是没白上诉。

    方轶走出法庭时,李华正站在走廊上,见他出来,立刻迎了上去。

    “方律师,我听说还有个再审程序,如果申请再审,程武还有没有机会……”李华盯着方轶道。

    “我个人认为,申请再审希望不大。

    另外,一年半的刑期,扣除之前被羁押的三个多月的时间,还有大约一年三个月的刑期,如果再表现的好点,恐怕再审的结果还没出来,程武已经被放出来了。

    当然,这是我的建议,如果你想试试……”方轶想了想道。

    听了方轶的话,李华彻底放弃了:“我明白了。谢谢您,方律师。”

    坐在车上,方轶拿出手机,拨通了白海的电话,将判决结果告诉了他。白海对二审其实没报太大的希望,当得知程武的案子被改判为一年六个月时,他心中一动,在他看来,这个结果已经很不错了,毕竟被害人死了,不坐牢可能性不大。

    七月中旬的一天,华连成正在凉爽的办公室内看文件,万可法走了进来。

    “老华,赵律师那个刑事案子结果出来了吧!”万可法笑呵呵道。

    华连成不情愿的拿出一份判决书复印件扔给了他:“自己看吧!”

    “哈哈哈,怎么样,被我说着了吧,掏钱吧老头!”万可法笑眯眯的看向华连成。

    “切,寿星老尿炕,老没出息!多大岁数了,还天天盯着钱!给你!”说着,华连成扔出一个信封。